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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4-10-30     阅读次数:369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学院党委会议研究,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流动党员是指我院师生员工党员因外出务工、学习、研究、出国出境、学生毕业等原因,使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脱离学院,以及人事关系不在我院,而短期来我院学习、研究、务工等各类党员。 

第二条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应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原则,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第二章  党组织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责任

第五条  流出地党组织的主要责任:做好外出党员的登记工作,了解外出党员的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1.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

2.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3.了解外出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

4.外出党员返回后,及时了解其在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组织生活情况。

第六条  流入地党组织的主要责任: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整体工作中。

1.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和登记工作。

2.加强经常性教育和笡理,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层党组织,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主动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工作、学习、生活提供指导和帮助。

4.如实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流动党员的情况。

第三章  流动党员及组织关系转接基本要求

第七条  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基本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积极参加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或组织关系所在地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  无论哪种方式的党员流动都要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分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两种。凡调离学校或外出6个月以上,有比较固定的工作地点的党员都要开具“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凡人际关系不离开学院,短期外出学习、实习或工作,地点相对固定,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党员要开具“党员证明信”;短期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 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集体外出,有固定地点,且有3名以上党员,可以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

第九条  正式组织关系需经校党委组织部接转;转入的临时组织关系由学院党委登记备案后转到有关支部,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需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

第十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第十一条  党员如果没有合适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或将转移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放在自己口袋里不及时交给转入单位党组织的,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党组织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限期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或转移后不交给转入单位党组织的,视为自动脱党。

第十二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党员本人转接和携带,党员要妥善保管。一旦丢失,要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报告并出具丢失情况书面证明,原单位党组织负责审查其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情况,并尽可能和接收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且声明遗失的介绍信作废。如确属不慎丢失,可由出具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单位补办。对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党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第十三条  党员在转办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超过了介绍信规定的有效期,则介绍信自行作废。如果由于党员自身原因造成过期的,党组织应严肃批评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而又未参加组织生活或缴纳党费的,按照自动脱党处理。如果因为党组织经办人工作不慎等原因造成介绍信过期的,要对经办人批评教育并严肃处理,过期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作废后,由原开出单位另行补办。 

第十四条  各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好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妥善保管好流动党员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短期来我院学习、工作的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短期来我院学习、工作的党员是指凡人事关系不在我院,而到我院学习、工作的各类党员包括各类进修生以及临时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短期来我院学习、工作的党员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来院学习、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党员,一律不接转正式组织关系,而接转临时组织关系(即由原单位出具党员证明信,下同)。

2.来院学习或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一般应接转正式组织关系。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工作和学习的需要,接转临时组织关系。

3.无论是正式组织关系还是临时组织关系转到我院的党员,都要及时落实到有关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集体转入人数较多、条件成熟的可以单独成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

4.正式组织关系转来我院的党员,党费在我院缴纳,到了转正日期的预备党员,由我院党组织讨论转正问题,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5.临时组织关系在我院的党员,党费交到原单位党组织,到了转正日期的预备党员,由原单位党组织讨论其转正问题,我院党组织将其在校表现情况函告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持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回原单位,所在党支部应做出鉴定材料交本人带回原单位。

第五章  短期外出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短期外出流动党员是指凡人事关系在我院的教职工或在我院学习的学生,到校外学习、工作、探亲、休假(不含出国、出境、毕业)的党员。

第十八条  短期外出流动党员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或口头报告,内容包括所去地点、外出时间、主要事项及联系方式等。经党支部、院党委批准后,由院党委出具手续到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或由院党委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党员外出前,所在单位党组织必须要对其进行登记,并进行谈话,提出要求。党员外出后,应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并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等情况。

3.党员分散外出在6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业务、休假探亲的党员,可开具临时组织关系。

4、党员分散外出在6个月以上,较长时期在校外学习、工作,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5.党员分散外出在6个月以上,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的,应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参加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6.凡有3名以上党员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时间相对较长的(如:学生实习等情况),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其领导和管理仍由原所在党组织负责。

7.外出党员返校后,应主动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转回的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及其他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转接或查验。

8.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学校的党员,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擅自离开学校达6个月以上的党员,未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未缴纳党费,正式党员应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预备党员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六章  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出国、出境党员是指因公、因私到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进行讲学、读书、研究、旅游、探亲、定居等活动的党员。

第二十条  出国或出境的党员,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公派出国(境)的党员,出国(境)前应向党支部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缴纳党费(一般不超过一年),并由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回国后及时恢复组织生活。出国(境)6个月以内,回国后向党组织口头或书面汇报思想;出国(境)6个月以上,回国后应向党组织书面汇报思想。

2.因私出国(境)的党员,人事关系仍落在我院的,党组织应通知本人办理保留党籍手续,保留党籍期限一般为1年。

3.出国(境)的预备党员到了转正日期的,一般待本人回国,提交转正申请和思想汇报后,在本人参加的情况下党支部再讨论其转正问题。符合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一段时间的延期转正,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4.退学、辞职出国(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随入党材料转到户口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的党组织。

5、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出国(境)以后,即停止党籍(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其有关材料要妥善保存。

6.毕业生党员出国(境)留学、就业,应向本人所在党组织提出保留党籍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党组织审批同意后保留党籍。保留期限:出国(境)留学的,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准;出国(境)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准。第一次申请保留党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应向本人所在党组织提出延长保留党籍期限的书面申请,经党组织批准后方可延长保留党籍的期限。在保留党籍的期限内应遵照党章规定按期交纳党费。经批准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应在3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申请,返回后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的,应作自行脱党处理。

第七章  毕业生党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党员在办理毕业手续离校的同时,将党员组织关系一并转出,学院及各基层党组织一般不再保留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党员毕业时,基层党组织有责任和义务开展关于组织关系转移及其注意问题的专门教育,应提醒和帮助毕业生党员转移组织关系,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之中。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要认真清理毕业生党员档案,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内容是否完整,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毕业生党员档案材料移交装档。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党员党费统一缴纳到当年7月份。特别要注意保证因找工作、考研、提前上岗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党员党费收缴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必须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或委托学院党组织代办,统一开具加盖“中共江西农业大学党委组织部”印章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二十六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学院党组织负责发到每位毕业生党员手中,由党员本人携带。毕业生党员要妥善保管好组织关系介绍信,待前往工作(学习)单位报到时及时交给党组织。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党员流动按照以下规定转移组织关系:

1.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每位毕业生党员必须明确具体的组织关系接收单位,如不清楚,需向就业单位落实。禁止不写抬头而开“空头”介绍信,更不允许开“空白介绍信”交由学生党员自己填写。

2.对于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原则上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原籍或本人居住地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3.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户口和档案暂存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确实无法转移的,须向原所在党支部提出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经所在院党委审批同意,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国家规定期限满后,如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组织关系即转回生源所在地或其它地方党组织。

4.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若工作单位另有变动,应在介绍信有效期内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介绍信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时,必须持有原开据的介绍信。

5.在介绍信的有效期内,持介绍信到新单位报到,由于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不能接收等原因而无法接转组织关系的,必须及时回校或通过其它方式与学校党委组织部或学院联系,寻求解决办法。不能丢失、涂改、撕毁介绍信。

6.若组织关系介绍信遗失申请补办,补办时必须先由本人写出情况说明,并由原所在党支部、党委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后,方可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补开介绍信。

7.对于留校参加工作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由院党委直接转到本校工作单位党组织;考取本校研究生继续学习的,组织关系直接转至研究生处党组织。

8.毕业生党员出国(境)留学、定居等,按照党员出国(境)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应在原党支部定期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如原党支部撤销,由院党委另行安排。确实需要离开学校外出,且外出流动性大,无固定地点的,应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并按照第五章“短期外出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院的毕业生党员外出后,要主动与学院党组织取得联系,及时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并按时交纳党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预备党员,除按照上述要求外,还需至少每半年一次书面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情况,及时递交转正申请,学院党组织应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按有关程序及时做好预备期满党员的转正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院党委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