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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4-10-30     阅读次数:498

为进一步做好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流动党员是指我院师生员工党员因外出务工、学习、研究、出国出境、学生毕业等原因,使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脱离学院,以及人事关系不在我院,而短期来我院学习、研究、务工等各类党员。 

二、党组织要做好外出党员的登记工作,了解外出党员的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组织关系管理工作。

三、无论哪种方式的党员流动都要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1.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分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两种。

2.凡调离学校或外出6个月以上,有比较固定的工作地点的党员都要开具“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

3.凡人际关系不离开学院,短期外出学习、实习或工作,地点相对固定,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党员要开具“党员证明信”;短期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4.短期外出开会、参观 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集体外出,有固定地点,且有3名以上党员,可以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

四、正式组织关系需经校党委组织部接转;转入的临时组织关系由学院党委登记备案后转到有关支部,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需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

五、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党员本人转接和携带,党员要妥善保管。

六、党员在转办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超过了介绍信规定的有效期,则介绍信自行作废。如果由于党员自身原因造成过期的,党组织应严肃批评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而又未参加组织生活或缴纳党费的,按照自动脱党处理。如果因为党组织经办人工作不慎等原因造成介绍信过期的,要对经办人批评教育并严肃处理,过期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作废后,由原开出单位另行补办。 

七、毕业生党员流动按照以下规定转移组织关系:

1.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2.对于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原则上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原籍或本人居住地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3.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户口和档案暂存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确实无法转移的,须向原所在党支部提出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经所在院党委审批同意,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国家规定期限满后,如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组织关系即转回生源所在地或其它地方党组织。

4.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若工作单位另有变动,应在介绍信有效期内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介绍信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时,必须持有原开据的介绍信。

5.在介绍信的有效期内,持介绍信到新单位报到,由于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不能接收等原因而无法接转组织关系的,必须及时回校或通过其它方式与学校党委组织部或学院联系,寻求解决办法。不能丢失、涂改、撕毁介绍信。

6.若组织关系介绍信遗失申请补办,补办时必须先由本人写出情况说明,并由原所在党支部、党委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后,方可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补开介绍信。

7.对于留校参加工作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由院党委直接转到本校工作单位党组织;考取本校研究生继续学习的,组织关系直接转至研究生处党组织。

8.毕业生党员出国(境)留学、定居等,按照党员出国(境)管理办法管理。

八、对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应在原党支部定期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如原党支部撤销,由院党委另行安排。确实需要离开学校外出,且外出流动性大,无固定地点的,应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并按照第五章“短期外出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九、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院的毕业生党员外出后,要主动与学院党组织取得联系,及时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并按时交纳党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预备党员,除按照上述要求外,还需至少每半年一次书面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情况,及时递交转正申请,学院党组织应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按有关程序及时做好预备期满党员的转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