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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农业大学理学院委员会会议制度(修订)
发布日期:2014-10-28     阅读次数:250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根据学校党委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健全学院党委集体领导制度,更好地贯彻党内民主集中制,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对本制度进行如下修订。

    一、主要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

2.讨论决定学院对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校党委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措施。

3.讨论决定学院党委工作计划与总结,提出涉及全院改革发展的规划方案或建议。

4.讨论决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研究通过重要的党务工作规章制度。

5.讨论决定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6.讨论决定受院党委表彰和校党委要求院党委审核或推荐的重要奖励的集体、个人名单。

7.讨论决定学院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教育管理的意见和措施。

8.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校纪委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对违反纪律党员的处分,并根据处分权限报批。

9.讨论决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0.讨论决定事关学院安全稳定和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1.讨论决定需请示、报告校党委的重大问题和工作意见。

12.应提交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二、会议的组织召开

1.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

2.党委会议视工作开展情况召开,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3.参加党委会的员是学院全体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列席会议。党务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4.院党委会根据会议议题和实际需要,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党委扩大会议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会议议题及要求

1.党委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各自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提出有关议题。

2.议题由党务工作人员汇总后,报党委书记审定或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审定。

3.党委会议召开前,会议主持人应就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等问题与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沟通。

4.凡提交院党委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会议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初步建议。

5.院党委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应由院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会议议事规则及纪律要求

1.院党委会议召开时,由参会人员按议题逐项汇报议题内容,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会议期间一般不搞临时动议。

2.院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方可通过。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中出席会议人员意见,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作出明确决定。暂时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作出明确说明。

3.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需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适时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4.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5.院党委会议议事时,党务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未经党委书记允可,一般人员不得随意查阅。

6.院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

7.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研究结果的,会议决议、决定讨论形成的过程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五、会议决议的执行

1.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或党委会议汇报。院党务工作人员负责督办,做好协调工作。

2.党委会议的全体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议的决定,如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可建议进行重新讨论,党委书记应尽快安排时间重新讨论,但在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必须执行原决定。

六、本制度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