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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农业大学理学院委员会江西农业大学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修订)
发布日期:2014-10-28     阅读次数:196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学院党政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的作用,提高民主化、科学化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精神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对本制度进行如下修订。

一、主要议事范围

1.讨论学院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重要事项的决定。

2.讨论决定涉及学院事业长远发展规划的建议或方案。

3.讨论决定学院党政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4.讨论决定学院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实验室建设、科研平台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问题。

6.讨论决定学院在招生、学生培养与教育管理和毕业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讨论决定学院在机构和岗位设置、人事安排与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8.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管理重要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9.讨论决定学院涉及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有关事项。

10.讨论决定涉及全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11.讨论决定学院大型维修项目、重大金额物资和仪器设备采购等计划(1万元以上)的立项。

12.讨论决定需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及确有必要研究、讨论的其他问题。

二、会议的组织召开

1.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或书记主持,院长、书记一般不能同时缺席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时,由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

2.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决定召开。

3.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为学院党政班子成员。院办负责人列席会议并负责或安排会议记录,并在会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形成会议纪要,其他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4.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认真参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会议议题及要求

1.学院党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院办公室负责收集。

2.院办公室将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汇总后,呈报书记和院长审定。

3.会议议题一经审定,院办公室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做好相关准备。已确定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院领导不在时,原则上不予研究。

4.凡未经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安排上会,力戒临时动议。

四、会议议事规则及纪律要求

1.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事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对议题作出的决定,应以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2.讨论问题应一事一议。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大家意见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决议。

3.对会议中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决议,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

4.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做出决定的事项, 书记、院长或分管领导应及时正确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5.会议坚持回避和保密原则,涉及与参会者本人及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内容时,其本人应予回避,对于会议中要求保密的内容,参会者应严禁向外透露。

 6.会议形成的纪要内容,未经学院主要领导允可,一般人员不得随意查阅。

    五、会议决议的执行及监督

1.党政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 学院党政领导要带头执行,并根据分工负责督促有关人员作好执行工作,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2.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执行。

3.对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决议,在执行中如遇新问题、新情况或不同意见而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作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如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的, 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院长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确认。在做出新的决定之前执行原决定。

4.对随意、故意拖延或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学院主要领导要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5.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院办公室负责人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必要时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或有关人员。

6.学院办公室应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执行、落实的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督办、落实情况。

六、本制度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